发改委重申:择校费不得超过3万元
来源:北京晚报 文章作者:廖雁 2005-09-08 22:17:02

本报讯(记者廖雁)市发改委昨天再次发布通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,规定择校生分数原则上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,择校生比例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20%,择校费标准每生不超过3万元。
今年将重点查处以下乱收费行为: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立项收费、提高收费标准、扩大范围收费;继续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;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或不按规定公示收费内容;义务教育学校违反“一费制”规定收费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;公办高中违反择校生“三限”规定收费;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、报刊杂志;高等学校收取“转专业费”、“补考费”、“重修费”、“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”等乱收费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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