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困境儿童脱困 社会要“搭把手”(2)

来源:中国教育报 文章作者:顾骏 2016-06-23 10:56: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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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现在,国务院明确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实在基层自治组织,并专门设立“督导员”的岗位,客观上为解决“如何确保全程关心困境儿童”问题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。以后再遭遇困难,儿童自己无力解决,也不知道找谁解决时,督导员就是能代表国家,为儿童找到能解决问题的部门或机构的人。即便责任主体仍有多个,但哪个责任主体必须出场,就不是纯粹靠自觉。这样,即便部门或机构仍不主动,村(居)委会督导员也有责任让他们主动起来,部门不动是部门失职,不能督促部门,那就是督导员失职。如此安排,理论上可以让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条理变得更清晰、效果更显著。

  不过,在现有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中,村(居)委会成员的工作岗位是明确的,还同一定的运作经费相挂钩,所谓“费随事转”。各职能部门要给村(居)委会下任务,必须得到上级部门的批准,并且需要筹措相应的经费,确保相关工作既有人干,也有钱干。光是安排工作任务、规定工作岗位,却既没有编制,也没有经费,那这项工作的绩效仍是不确定的,困境儿童的福利也仍是未落实的。在操作层面上,这个督导员的编制由哪个职能部门提供,相关工作经费在财政的哪个科目开列,都需要具体化和细化。坦白地说,在村(居)委会人员已经不少的情况下,再要“养人办事”,难度不小。

  可喜的是,在民政部全面推进社区、社工和社会组织“三社联动”,各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,专业社会组织正蓬勃发展的背景下,各地在明确村(居)委会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职责的同时,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,引入青少年社工和社会机构来提供专业服务等办法。其中,村(居)委会的督导员可以发挥某种枢纽作用,比如统筹各项儿童政策的宣传和贯彻,牵头儿童实际困难的解决,对接各类社会主体如学校、公益机构、企业或个人,转接儿童慈善资源,督促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,培训和帮助确有困难的监护人履行义务和责任,等等。

  随着“简政放权”渐入佳境,政府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也需要有所调整,尤其要坚持“凡是社会能办的,就交给社会来办”,按照中央推进社会治理的思路,多元参与,平等协商,群策群力,多头并进,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。